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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流动人口生育证可在津办理

  天津流动人口生育首胎的,从10月起,可直接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证,而不必再回户籍地办理,这将大大简化流动人口生育程序的办理。同时,天津将加大对各工作环节和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切实享受免费计生服务。这是天津推出的新措施,让流动人口享受更多计生服务。


  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办生育证


  据介绍,天津流动人口生育首胎的,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等材料,到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计生部门,就可办理生育服务证。按照以往的规定,流动人口在天津怀孕、生育的,都需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这给很多在津工作的外地人带来了诸多不便,这项新规定的出台,将极大地方便他们办理生育程序,也能让流动人口和天津人一样享受各项计生以及生育过程中的优惠。


  育龄妇女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时应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政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22个工作日核实婚育情况

 

  同时,用人单位也将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另外,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计划生育可享受优惠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天津规定,享受休假,可享受孕产妇保健服务,参加免费讲座、咨询,获得免费保健资料等;可享受免费孕检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天津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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