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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纳入医保范围

  10月2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将逐步把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1至2所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自己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
 
  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开始

 

  开展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建立门诊统筹可以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开始,也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多发病、慢性病做起。

 

  可自选1至2所门诊首诊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本着“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可自主选择1至2所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自己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二、三级医院可作为参保居民门诊的转诊医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转诊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探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及转诊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探索首诊和转诊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办法,促进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三种门诊统筹办法供选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起步阶段,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三种门诊统筹办法,供各市选择:

 

  一:有条件的市,门诊统筹可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二: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可选择“定额支付”的办法。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规定合理的报销额度。超过报销额度部分由个人自付,当年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使用。

 

  三:也可选择“费用包干”的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约定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参保居民的实际签约人数,确定门诊医疗费用总量,按一定比例预付,年终结算时,采取“医疗费包干、超支自付、结余留用”的办法,引导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调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生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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