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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镇实行居民医保新政

  从11月1日起,长沙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推出10项惠民新政,全市80余万登记参保人看病负担进一步减轻。11月1日以后出院的参保人,都可享受医保新政,随着医保新政的实施,长沙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将增加支出5700万元。

  ●住院起付标准下降100元

  城镇居民医保新政进一步降低了住院起付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由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  

  ●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大幅提高

  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由7万元提高到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医保新政提高了基金支付比例,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40%、50%、65%调整为50%、60%、70%。如果参保人到一级医院住院治疗,支出了3000元医疗费,这3000除去200元的起付标准,余下的2800元,再减去按政策不能报销的费用,就可以按70%的比例报销了。

  ●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对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元。

  ●特殊病种门诊种类增至29个

  特殊病种门诊种类由原来的3个,增加到现在的29个。增加的26个特殊病种门诊种类,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人员自负50%。

  据了解,以前城镇居民医保仅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及免疫抑制等三个特殊病种门诊,现在新增了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风湿性心脏病等26个特殊病种门诊种类,比城镇职工医保多小儿脑瘫和血友病两个病种,体现了政策对少儿等弱势群体的重点关怀。

  ●急诊也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诊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基金按支付范围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支付50%,不设起付标准。

  ●对特困参保人员进行补助

  对低保家庭的参保人员,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后,由统筹基金进行医疗补助。补助后基金总体支付比例不超过60%,一个结算年度内不超过3万元。

  ●异地就诊费用也可按规定报销

  对投靠居住外地亲属的老人、儿童,办理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后,在亲属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我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支付。对确因技术、设备原因需转外地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经我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我市三级医院相关标准予以支付。

  ●调整未成年参保人结算年度

  未成年参保人员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已缴纳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未成年人,按25元/人的缴费标准缴纳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适时出台门诊医疗费统筹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新政提出,逐步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积极探索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为依托,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和居民健康管理办法。

  有关专家介绍,我市正在研究制订门诊医疗报销办法,也许用不了多久,参保人到社区医院治感冒,也可按比例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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