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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5日,《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与服务定下“硬杠杠”。据悉,这一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据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有效遏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他们联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这一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医保卡只能刷卡消费: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类保健品。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品不得刷卡消费。

 

  据介绍,此前,曾经出现医保药店刷卡卖花生油等生活用品的情况。为了杜绝这些现象,《办法》规定,将生活用品等超范围纳入《社保卡》卡金消费,单笔金额不足三百元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将生活用品等超范围纳入《社保卡》卡金消费单笔金额三百元以上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


  另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套取《社保卡》卡金的;医保定点药店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社保卡》卡金交易的;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办法》还规定,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审定一次,符合条件的药店应于每年七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向市劳动和保障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审定程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定完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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