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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医改启动五项医保重点工作

  11月10日,宁夏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银川召开。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思路和目标要求,会前,自治区政府印发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进一步明确了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基本医保 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根据改革目标,我区计划到2011年,全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达到95%以上,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扩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0年,将全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到2011年,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60%和50%以上,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基层医疗服务 加快基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一乡一院、一村一室、完善社区、办好县级”的规划要求,到2011年,全区191所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2474所村卫生室、179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卫生服务站)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到2011年,为农村及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培养业务技术骨干1000名,培训基层卫生人员1.3万人次、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人员900人次,用3年时间推进全区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管理。

  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目录”

  明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从2009年起,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自治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中标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到2010年,建立起覆盖全区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使用一体化的信息网络化服务监管平台。

  公立医院改革 特需服务比例不超过10%

  公立医院改革要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办院形式,推进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

  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财政补助和服务收费两个渠道。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大型医用设备和信贷行为;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范围,明确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服务的10%。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营利和非营利性医院,形成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011年人均公共卫生费不低于20元

  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从2009年起,逐步在全区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实施妇幼保健“四免一救助”政策,为3岁以下婴幼儿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到2011年,基本实现国家确定的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覆盖全区城乡居民。

  启动实施重大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逐步完成全区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35岁以上农村妇女宫颈癌及乳腺癌筛查、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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