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让药品价格将趋合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合理调整药品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等是此次《意见》提出的2009年到2011年的主要任务。
药品价格将趋合理
在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合理调整药品价格方面,《意见》指出:将对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
据悉,药品价格由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政府将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制定药品价格,并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
《意见》称:将进一步完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合理确定同种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
据悉,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此次出台的《意见》将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意见》指出:在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意见》指出:要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
《意见》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要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加强对地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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