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修订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
昨天下午,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将提交市人大审议。其中规定,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助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同时明确,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抢救和转治伤病员的,最高罚款2万元。
民办医院也可纳入急救网络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规范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于1996年颁布实施。修改后的条例改革了急救医疗网络医院的确定标准,不再以医院等级作为确定网络医院的依据,而以是否符合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和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条件作为指定网络医院的核心要件。民办医疗机构、1998年以后没有评定等级的新办各类医疗机构,如果符合条件,可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纳入急救医疗网络。
意外伤害需急救可申请经费
条例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突发事件中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费用,社会急救医疗培训、演练等费用从该专项经费中支付。
条例还特别针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伤病员新增了特殊保障条款:对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助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垫付救治费用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财政、民政、劳保等部门审核后,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员,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其申请专项资金支付。
规定时间不派救护车将重罚
条例新增110、119、122与120间的系统联动机制,要求110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需要急救的伤病员的,有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义务。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另外还增加了行政处罚条款,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不执行24小时应诊制度、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辆、不按规定抢救和转治伤病员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盗用、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或120名称的,要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呼救录音保存延至一年以上
为便于向急救有关的纠纷提供证据,条例将原款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修改为“应当保存1年以上”。
会议强调,本次条例修订,一方面要通过修改急救医疗网络医院的确定标准,扩展全市的急救医疗网络,完善全市尤其是远郊地区急救医疗网点的布局,提高全市急救医疗水平。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网络医院标准化建设,提高急救人员专业化水平,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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