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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近日,哈尔滨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哈尔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今后,哈尔滨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将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报销比例也有所提高。  

 


  办法确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适用对象为具有哈市当地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办法规定,将城镇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城镇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个人参保费用应在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专用账户中予以报销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报销比例提高。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其中“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可再申请报销40%”调整为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后,再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报销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报销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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