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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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广东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稽查工作中重点研究涉药刑事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机制,以“三个联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涉药刑事案件查处力度大大提高,监管效率有效提升。
仅在半年时间就查处假药刑事案件三起,累计拘捕犯罪嫌疑人13人,目前已有6人被提起公诉。这几起案件的查办及时有效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放大了监管效能,净化了药品市场,同时极大地提升了药监部门的威慑力和震慑力。其主要做法:
一是信息联合,药监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和提前介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现场链接。
在稽查工作中积极联系公安机关,通过座谈会、案件咨询、案件讨论等形式,共同探讨涉药刑事案件的查办和移送机制,逐步形成了“信息互通、提前介入、联合检查、现场移送”的联合办案方式,避免了以往移送程序滞后,因犯罪现场遭到破坏、取证标准不统一、证据完整性要求不同而带来的移送难问题,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提高了案件侦办效率和执法威慑力。
二是手段联合,药监部门的专业技术手段与公安机关的刑侦手段紧密配合,实现优势互补。
药监、公安两部门在联合办案、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强制手段和先进的侦查技术手段可起到保护犯罪现场、及时控制嫌疑人,充分获取证据的作用,而药监部门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手段则可在涉案企业合法性判断、涉案产品质量检测、定性等方面发挥作用,两者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大大提高了查办案件成功率。
三是法规联合,药事法规与刑事法规有机衔接、正确适用,实现案件的准确定性。
药监部门以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契机,深入学习领会其精神,进一步熟练掌握和运用药事法规及相关刑事法规,在涉药刑事案件中,根据违法行为特点和案件主客观表现,灵活适用药品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以及刑法条款,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实现了药品法规与刑事法规的有机衔接,提高了涉药案件移送和追诉成功率。
实践证明,两高司法解释为药监部门提供了有效打击涉药刑事犯罪的利器,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贯彻两高司法解释的同时,摸索出的新型办案机制在查办涉药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局还将再接再厉,不断探索,力求在涉药刑事案件侦破和司法移送工作中走出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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