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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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财〔2014〕120号 |
2014年06月23日 发布 |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已经总局2014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采购与招标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内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标活动。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一般应当委托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机构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委托、比较选择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项目指定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代理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代理机构主要职责:协助项目单位制定招标方案、分包建议和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监督代理机构选择,监督审查招标文件,监督评标委员抽取,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督合同签订等程序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国家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程序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与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他项目的采购与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或在项目批复中明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经总局规划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经总局规划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将有关文件、材料等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条款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采购和招标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办〔2006〕54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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