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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地方药品立法8月1日实施

  首部地方药品立法将于8月1日在宁夏实施

  医疗机构不给患者提供处方、药品经营活动中“走票”“挂靠”现象严重……近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将依靠法规一揽子解决药品流通环节长期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监管薄弱点。《办法》是我区第一部药品安全地方立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购销药品、医疗器械,开具销售凭证、索取资料,建立采购、验收、销售记录等,否则给予警告或者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医疗机构设置的药库、药房、药柜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加强冷藏药品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冷链药品质量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纸质处方,且其电子处方系统要与卫生计生部门联网,否则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加大对药品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夸大疗效、虚假宣传,严重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药品违法广告,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发布药品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在相应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将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药品招标采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建立药品安全约谈制度、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及销毁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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