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

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审批下放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进行了修订,2014年9月28日联合公布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申请进行审批;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出口时,出口单位不再提供已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仅需提供与境外委托企业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同时,《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程序,强化了信息通报要求。
 
  《办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