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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制售假药全追刑责 8种情况属特别严重

  最高检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等。



  最高检:制售假药全追刑责
  
  7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8种情况属特别严重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其他严重情节”认定标准包括: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为:1.致人重度残疾的;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另外,《解释》还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
  
  广告宣传假药算共犯
  
  根据《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依然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据祖传秘方制药不是犯罪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出罪条款,即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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