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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制定办法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近日,甘肃省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甘肃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试行)》。《办法》明确,2015年,全省县级(不含市辖区及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不包括中药饮片),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因此造成的政策性亏损,通过财政补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多种渠道予以补偿,保障医院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后正常运转。 

  《办法》规定,对县级公立医院核定的收入减少额,政府财政补助15%,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75%,医院通过加强核算和管理消化10%。其中,财政补助部分自2015年起,省财政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各地根据省上出台的相关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总额不超过核定收入减少额的75%。

  《办法》强调,各地要严格控制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品种目录,严禁自立名目向患者收取医用耗材费用,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及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监测出厂(口岸)价格、控制流通差率、开展价格专项调查和价格公示等方式,加强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用耗材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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