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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导读: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等五类药品实行分类采购。这一改革方案,肩负着保障短缺药品供应和挤出药价水分的重任。
  
  “分类采购主要针对药品供应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等不同方式。”国务院医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意见要求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意见指出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上述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意见指出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意见明确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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