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放开新政或于7月1日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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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4月15日讯 药价放开新政,似乎正逼近最后出炉的关键期,其2015年7月1日将最终落地的消息已在医药产业界广泛流转。
根据记者获得的一份名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中显示:自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同时,各地主管部门将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应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规则。
在这份被视为可信度颇高的“泄露版”新政内容中,除医保支付药品、专利药、血液制品、麻醉药等特殊药品外,其他药品都将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由此放开的药价管控也意味着各大药企对于所售产品各渠道与经销商资源就价格体系、销售重点都必须进行相应的大调整,以协调不同利益方的实际诉求、保证产品销售额与利润率的平稳过渡。
“此次药品价格调整,对普通药企的挑战非常大。这一调整相当于将药企在各省招标层面的压力平摊到全国药店渠道与医院渠道两方面。药店在设置出厂价的时候就需要充分满足各方面的合规要求,而在定价方面还要照顾不同渠道商的诉求和自身的利润,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变化。”国内一家大型港股上市药企的内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药企面临定价大梳理
多头并序的中国药品价格体系,一直都被寄希望能够尽快松绑。如今盛传的新政,便是其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根据前述网传药价改革通知显示:新政将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其中一大核心措施便是“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报销。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此外,新政还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
由于目前我国药品价格的参照标准所属不同品类、不同区域而有着高低不一的定价标准,各省均有对基药目录中的药品进行自主招标权利,普通药品在医保目录内外也有着不同的定价限制措施。不仅如此,在我国药品的主要销售渠道中,医药渠道与药店零售渠道对同一药品也长期存在着一定的价格差,种种复杂的价格体系因为放开药价管控后,都需要进行统一化管理。
待解的疑问似乎仍有很多。在取消最高零售价后,原本享受特殊待遇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药品将面临定价体系的调整,新政中对此要求“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而具体操作中,这类调整在药费控制和药品价格的支付方等方面依然未有最终定论。
医药网新闻
根据记者获得的一份名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中显示:自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同时,各地主管部门将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应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规则。
在这份被视为可信度颇高的“泄露版”新政内容中,除医保支付药品、专利药、血液制品、麻醉药等特殊药品外,其他药品都将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由此放开的药价管控也意味着各大药企对于所售产品各渠道与经销商资源就价格体系、销售重点都必须进行相应的大调整,以协调不同利益方的实际诉求、保证产品销售额与利润率的平稳过渡。
“此次药品价格调整,对普通药企的挑战非常大。这一调整相当于将药企在各省招标层面的压力平摊到全国药店渠道与医院渠道两方面。药店在设置出厂价的时候就需要充分满足各方面的合规要求,而在定价方面还要照顾不同渠道商的诉求和自身的利润,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变化。”国内一家大型港股上市药企的内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药企面临定价大梳理
多头并序的中国药品价格体系,一直都被寄希望能够尽快松绑。如今盛传的新政,便是其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根据前述网传药价改革通知显示:新政将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其中一大核心措施便是“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报销。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此外,新政还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
由于目前我国药品价格的参照标准所属不同品类、不同区域而有着高低不一的定价标准,各省均有对基药目录中的药品进行自主招标权利,普通药品在医保目录内外也有着不同的定价限制措施。不仅如此,在我国药品的主要销售渠道中,医药渠道与药店零售渠道对同一药品也长期存在着一定的价格差,种种复杂的价格体系因为放开药价管控后,都需要进行统一化管理。
待解的疑问似乎仍有很多。在取消最高零售价后,原本享受特殊待遇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药品将面临定价体系的调整,新政中对此要求“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而具体操作中,这类调整在药费控制和药品价格的支付方等方面依然未有最终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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