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低价药来袭:非基药评审方式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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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5月25日讯 2014年11月18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发布《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药品集中采购方案(试行)》的通知,接着2015年5月22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了《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公告》,进一步落实采购工作的具体内容。
本方案响应国家的政策:鼓励医院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以省为单位进行分类采购、上下联动、保障供应、全程监管的集中采购。
以下就本文件的内容进行简单的剖析:
目录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清单里属于云南省2014年已执行的21个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可按下表选择处理:
时间安排表:
评审以及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区分基药和非基药,同时需要进行报价,这点不同于安徽和浙江。
通过以上得到,低价非基本药物挂网不限企业数,在这点上小规模的企业可以看到一点希望,但是各级医疗机构的采购比例尚未明确,对于企业在市场上的把控还是不容易下定义。
关于过渡期品种的采购:属于目录里的过渡品种,都纳入常用低价药采购政策执行
1)本省2014年已执行的21个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原则上合同期满后该品种实行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方式,中标企业也可申请放弃中标价,该品规纳入常用低价药采购政策执行。
2)过渡期药品采购中标目录,属于本次已挂网常用低价药品的,按过渡期方案规定,过渡期自动中止,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政策。
注意事项:(1)建立价格联动和动态调整
1)同企业同品规药品价格实行上下联动(同企业同品规药品,公立医院或州(市)、县与企业议定的网上采购成交价低于基层挂网采购价,采购平台就低价进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采购价不超过调整后的的挂网价);
2)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每季度调整一次挂网价,每半年接受一次企业新申报资料。
虽然本次的低价药没有进行省之间的价格联动,但参考全国挂网价格(每季度公布药品参考价、挂网交易均价等,供企业报价和医疗机构采购议价参考),就这点全国挂网价格高于日均费用的品种来说是一个较好的方向。
(2)取消挂网资格情况
由于上下联动政策,建议企业在和公立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议价时,统一价格,同时应随时留意成交和配送情况,防止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3)其他事项
1)基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适应症范围内优先选择常用低价药;
2)除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等无菌制剂生产企业外,其他非无菌制剂优先选择通过新版GMP认证的企业;
3)配送企业要按规定开展低价药品的配送,提供的药品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擅自调整配送非需求的低价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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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响应国家的政策:鼓励医院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以省为单位进行分类采购、上下联动、保障供应、全程监管的集中采购。
以下就本文件的内容进行简单的剖析:
目录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清单里属于云南省2014年已执行的21个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可按下表选择处理:
时间安排表:
评审以及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区分基药和非基药,同时需要进行报价,这点不同于安徽和浙江。
通过以上得到,低价非基本药物挂网不限企业数,在这点上小规模的企业可以看到一点希望,但是各级医疗机构的采购比例尚未明确,对于企业在市场上的把控还是不容易下定义。
关于过渡期品种的采购:属于目录里的过渡品种,都纳入常用低价药采购政策执行
1)本省2014年已执行的21个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原则上合同期满后该品种实行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方式,中标企业也可申请放弃中标价,该品规纳入常用低价药采购政策执行。
2)过渡期药品采购中标目录,属于本次已挂网常用低价药品的,按过渡期方案规定,过渡期自动中止,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政策。
注意事项:(1)建立价格联动和动态调整
1)同企业同品规药品价格实行上下联动(同企业同品规药品,公立医院或州(市)、县与企业议定的网上采购成交价低于基层挂网采购价,采购平台就低价进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采购价不超过调整后的的挂网价);
2)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每季度调整一次挂网价,每半年接受一次企业新申报资料。
虽然本次的低价药没有进行省之间的价格联动,但参考全国挂网价格(每季度公布药品参考价、挂网交易均价等,供企业报价和医疗机构采购议价参考),就这点全国挂网价格高于日均费用的品种来说是一个较好的方向。
(2)取消挂网资格情况
由于上下联动政策,建议企业在和公立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议价时,统一价格,同时应随时留意成交和配送情况,防止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3)其他事项
1)基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适应症范围内优先选择常用低价药;
2)除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等无菌制剂生产企业外,其他非无菌制剂优先选择通过新版GMP认证的企业;
3)配送企业要按规定开展低价药品的配送,提供的药品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擅自调整配送非需求的低价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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