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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措施 把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落到实处

  医药网6月23日讯 为进一步细化实化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增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操作性,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落实部门责任分工,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时间进度表和技术路线图,确保今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通知》中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由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统一汇总。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在汇总分析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基础上确定本省(区、市)的药品采购范围。

  二是细化药品分类采购措施。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全省(区、市)上一年度公立医院所有药品采购总金额,按照每个品规采购金额的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对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实行谈判采购,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联动。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集中挂网,医院直接与企业议价采购。

  三是坚持双信封招标制度。药品招标采购由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按照商务标书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根据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科学设定竞价分组,促进有效竞争,从严控制中标企业数量。明确各地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

  四是改进医院药款结算管理。鼓励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医院将药品费用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

  五是完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兼顾基层供应,鼓励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加强考核督导和纠偏整改,建立和完善药品配送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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