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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151号)

  医药网7月17日讯 自2015年8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或领取批准文件时,申请人委托的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2,申请人可自行下载)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2006年04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4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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