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医疗救助新规 最大限度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
![]() |
医药网8月27日讯 8月2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编密织牢我省基本民生安全网,我省近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通知》提出,我省将按照“托底线、保基本、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加强统筹衔接,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救助对象范围】
据悉,此次我省在以往的救助对象基础上,将“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纳入了救助范围。新增加对象后的救助范围为具有本省户籍的居民,按其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重点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孤儿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
●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居民,即因病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重点救助对象医助政策】
●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年各地区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完善门诊救助政策。对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360元,其他救助对象不再给予补助。建立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制度。重点救助对象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
●适当调整住院救助政策。调整住院费用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6万元;其他救助对象给予8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5万元。合规医疗费范围参照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40%给予救助。
同时,我省还将完善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政策。
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两万元。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此外,我省还健全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条件: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的(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达到8万元以上),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救助流程:1.本人或家属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证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人员入户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及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医药网新闻
《通知》提出,我省将按照“托底线、保基本、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加强统筹衔接,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救助对象范围】
据悉,此次我省在以往的救助对象基础上,将“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纳入了救助范围。新增加对象后的救助范围为具有本省户籍的居民,按其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重点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孤儿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
●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居民,即因病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重点救助对象医助政策】
●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年各地区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完善门诊救助政策。对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360元,其他救助对象不再给予补助。建立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制度。重点救助对象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
●适当调整住院救助政策。调整住院费用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6万元;其他救助对象给予8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5万元。合规医疗费范围参照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40%给予救助。
同时,我省还将完善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政策。
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两万元。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此外,我省还健全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条件: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的(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达到8万元以上),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救助流程:1.本人或家属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证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人员入户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及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医药网新闻

- 相关报道
-
- 整治行业乱象!国度医保局出力同一规范美容整形价钱名目 (2025-06-18)
- 立异药板块年夜涨 康缘药业生物立异药再提速 (2025-06-17)
- 对于优化立异药临床实验审评审批无关事项的布告(征求意见稿) (2025-06-17)
- 《三级病院评审尺度(2025年版)》政策解读 (2025-06-16)
- 黄果在北京市督导调研药品运营“清源”行为 (2025-06-16)
- 天津医保即时结算正式启动,首月拨付7.44亿! (2025-06-16)
- 青海省踏实推动药品平安信誉分级分类监管任务 (2025-06-16)
- 吉林省这些病院应用挪动付出完成手机操持医保结算 (2025-06-10)
- 国度药监局展开疫苗监管及药品临盆查看质量治理系统治理评审 (2025-06-10)
- 对于做好2025年甲类年夜型医用设备设置装备摆设允许报告任务的关照 (2025-06-10)
- 视频新闻
-
- 图片新闻
-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