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责令安徽改正蚌埠卫计委滥用权力干涉药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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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刊登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公开致函安徽省办公厅,建议安徽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要求8月31日将整改情况致函国家发改委。以下为函文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举报,我委对你省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2015年4―5月,蚌埠市卫计委分三次组织发布公告,进行药品采购。其中,4月10日发布的《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皖C-2015-CG-X-111)中,不仅确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在4月10日发布的市区组竞争性磋商公告(皖C-2015-CG-C-112)和5月22日发布的三县组竞争性磋商公告(皖C-2015-CG-C-168)中,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同的资质要求,排除了外地潜在投标者,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控制药品虚高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特建议你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和规范。案件主要事实和具体整改建议附后。
请于8月31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我委。
医药网新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举报,我委对你省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2015年4―5月,蚌埠市卫计委分三次组织发布公告,进行药品采购。其中,4月10日发布的《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皖C-2015-CG-X-111)中,不仅确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在4月10日发布的市区组竞争性磋商公告(皖C-2015-CG-C-112)和5月22日发布的三县组竞争性磋商公告(皖C-2015-CG-C-168)中,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同的资质要求,排除了外地潜在投标者,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控制药品虚高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特建议你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和规范。案件主要事实和具体整改建议附后。
请于8月31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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