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文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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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12月30日讯 国家发改委12月30日发布通知,对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的相关问题给予明确。
通知表示,对涉及试剂、耗材和设备等医用产品的项目,只要相关产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均应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范围。
另外,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及时受理,高效办理。要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审核,及时公布审核结果。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改进各地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环境,现就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受《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限制。对涉及试剂、耗材和设备等医用产品的项目,只要相关产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均应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范围。
二、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及时受理,高效办理。要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审核,及时公布审核结果。
三、对审核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明文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并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价格水平或价格管理形式等。
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条件、审核程序、审核时间、审核原则及内容和部门职责等工作规则,确保受理审核工作责任明确、过程透明、结果公开。
五、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拒绝或推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若因价格主管部门原因影响医疗技术创新和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的,我委将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5日
医药网新闻
通知表示,对涉及试剂、耗材和设备等医用产品的项目,只要相关产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均应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范围。
另外,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及时受理,高效办理。要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审核,及时公布审核结果。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改进各地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环境,现就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受《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限制。对涉及试剂、耗材和设备等医用产品的项目,只要相关产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均应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范围。
二、对有关单位报送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及时受理,高效办理。要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审核,及时公布审核结果。
三、对审核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明文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并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价格水平或价格管理形式等。
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条件、审核程序、审核时间、审核原则及内容和部门职责等工作规则,确保受理审核工作责任明确、过程透明、结果公开。
五、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拒绝或推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若因价格主管部门原因影响医疗技术创新和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的,我委将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5日
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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