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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叫停垄断医药配送

  医药网12月29日讯 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网站集中发布了9起地方政府部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其中有3起就是与医药购销领域相关的。

  3起案件中,地方政府部门均接受了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并均被认定有做法是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

  具体违法行为分别是:

  四川省江安县卫计局被举报,在组织该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遴选和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以业主的身份遴选县级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并通过竞争性谈判为全县乡镇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的配送选定唯一一家配送企业,且上述配送企业并不能完全满足全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的配送需求,还被相关单位收回了GSP证书。

  江安县卫计局的做法,被认定为剥夺了该县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当地配送市场的竞争。

  安徽省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被查出,在招标公告及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方案中,存在强制要求中标人6个月内在本地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条款。

  芜湖市的相关条款,被认定为人为设定了对外地企业的歧视性资质要求,加重了外地企业的履约成本,可能会迫使部分外地企业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放弃参加竞标。

  新疆塔城地区卫计委遭举报后被查出,塔城地区卫计委及其九家公立医院与2家流通企业签订《药事服务合作协议》,确定2家企业为塔城地区各级公立医院药品和耗材的优先供应商,并通过会议要求等方式推动协议落实。

  塔城地区卫计委的做法,被认定对塔城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的特定市场进行了限制,侵犯了医疗机构自主选择药品配送方的权力。

  而最终,上述相关部门也都主动纠正、整改、或是废止了涉嫌违法行为。

  国家发改委集中发布地方政府部门主动纠正行政垄断行为案件,9起案件中医药圈独占3件,这显示,在各行业、各领域中,医药行业已经成为了反垄断的重头戏。

  而医药圈现阶段反垄断的重点之一,则是垄断、指定配送,限制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配送权。恰恰这个问题,在业内目前还是有点泛滥的,业界反映也比较强烈。

  尽管国家发改委此次发布的叫停案例只有3个,但是在医药行业反垄断持续深入、甚至加码的大背景之下,未来,垄断配送这个问题,可能真的要被集中出手整治了。

  附件:3起案件详情

  1、四川省江安县卫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近期,根据举报,我委对江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江安卫计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江安卫计局在组织该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遴选和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一是以业主的身份遴选县级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配送企业,二是通过竞争性谈判为全县乡镇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的配送选定唯一一家配送企业,且上述配送企业并不能完全满足全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的配送需求,并被相关单位收回了GSP证书。

  江安卫计局上述做法实际虽未直接通过行政手段的方式强制确定配送企业,但该局通过其行政机关的影响力,主导并实施了此次遴选和谈判,不论是分区轮换配送还是竞争性谈判的三选一,均人为划定了经营范围,剥夺了江安县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当地药品经营配送市场的竞争。

  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江安卫计局认识到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迅速整改,主动发文纠正前述行为,消除影响,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文件,审查增量文件,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政府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防止出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来源:四川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2、安徽省物价局纠正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安徽省物价局反垄断调查结论书(皖价结论〔2017〕2号)

  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局于2017年9月6日-8日对你单位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8月16日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及其所依据的《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方案》,存在强制要求中标人6个月内在本地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条款。

  该条款人为设定了对外地企业的歧视性资质要求,加重了外地企业的履约成本,可能会迫使部分外地企业因无法满足条件而放弃参加竞标。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我局开展调查后,你单位于2017年9月30日分别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网站发布《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澄清公告》,删除了相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条款。

  2017年10月12日,你单位向我局报送了《关于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遴选相关情况的报告》(芜药管医药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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