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公司被医院清退 获赔500余万 |
医药网7月9日讯 医疗器械公司承包医院科室,在政策作用下嘎然而止,二审判决,医院赔了医械公司预期收入500余万。
赛柏蓝器械据公开信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初的一份判决书,成都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一审原告)起诉九江医学院附属医院(一审被告)经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都提起上诉。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据判决书,法院查明,2012年11月30日,九江附属医院与成都*视公司签订了《医院眼科中心管理合同》。
双方约定:双方合作建设眼科中心,医院提供中心开展业务必需的医疗场地和原有设备,成都*视补充提供相应设备建立一个眼科中心租赁给医院使用,并负责眼科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及眼科中心的管理。
医院义务包括协助械企办理开展医疗服务需要报批的审批手续、提供医生、护士等。械企义务包括提供满足需要的设备、设备维护、外聘专家等。
该合作期限8年,合作结束后,成都*视将所有专业设备的产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医院。如果是因一方不履行协议而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包括预期全部经济收入。双方对收入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之后,成都*视购买了533万元的设备提供给医院眼科中心使用,截止2016年6月底,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无争议。
但在2016年3月29日,九江市卫计委发文《关于开展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重点整治内容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的医疗合作行为。”
当年6月28日,九江附属医院向成都*视发出《合同终止函》,主要原因是根据市卫计委文件的要求,医院及时对全院各科室和房屋出租、承包、医疗合作、设备投放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此前双方签订的协议需终止。
随后,当年7月至次年2月,医院继续使用成都*视提供的设备开展医疗业务,但未向成都*视分配联营收入,后经双方确认,该联营收入为550557元。
成都*视提起诉讼,要求九江附属医院支付未结的联营收入550557元,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7504497元。
一审法院认为,九江附属医院、成都*视之间签订的《医院眼科中心管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成都*视依约履行了提供设备等合同义务,九江附属医院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联营收入的义务。故成都*视要求九江附属医院支付联营收入550557元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责任认定问题,九江附属医院抗辩认为解除合同属于情势变更,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经法院查明,九江市卫计委开展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是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消除出租、承包科室以及未经批准的医疗合作行为。
上述专项行动规范的内容不是现在才产生,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后,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因此,九江市卫计委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九江附属医院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因此,九江附属医院单方终止合同,不向成都*视分配联营收入,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九江附属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对原告提及的赔偿750万余元请求,没有完全采信。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断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向成都*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880557元。
双方不服,都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又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法院重新查证,最后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为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向成都*视未结联营收入550557元,赔偿成都*视预期经济收入5118213.61元。
笔者认为,长期以来,有不少企业与医院展开各种合作,包括承包共建科室、租赁医疗设备、免费捐赠投放医疗设备等不一而足,但从今年五六月北京、上海出台的政策来看,清理医院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极有可能进一步蔓延。
另一个趋势是,设备捆绑耗材试剂也不断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法;如果不能捆绑销售,那企业投放、捐赠、租赁给医疗机构的设备,又如何产生利益回报呢?
这,是个现实的问题。而在政策的变动下,医院率先提出终止合同可能性更大,院企纠纷或者会变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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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柏蓝器械据公开信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初的一份判决书,成都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一审原告)起诉九江医学院附属医院(一审被告)经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都提起上诉。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据判决书,法院查明,2012年11月30日,九江附属医院与成都*视公司签订了《医院眼科中心管理合同》。
双方约定:双方合作建设眼科中心,医院提供中心开展业务必需的医疗场地和原有设备,成都*视补充提供相应设备建立一个眼科中心租赁给医院使用,并负责眼科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及眼科中心的管理。
医院义务包括协助械企办理开展医疗服务需要报批的审批手续、提供医生、护士等。械企义务包括提供满足需要的设备、设备维护、外聘专家等。
该合作期限8年,合作结束后,成都*视将所有专业设备的产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医院。如果是因一方不履行协议而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包括预期全部经济收入。双方对收入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之后,成都*视购买了533万元的设备提供给医院眼科中心使用,截止2016年6月底,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无争议。
但在2016年3月29日,九江市卫计委发文《关于开展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重点整治内容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的医疗合作行为。”
当年6月28日,九江附属医院向成都*视发出《合同终止函》,主要原因是根据市卫计委文件的要求,医院及时对全院各科室和房屋出租、承包、医疗合作、设备投放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此前双方签订的协议需终止。
随后,当年7月至次年2月,医院继续使用成都*视提供的设备开展医疗业务,但未向成都*视分配联营收入,后经双方确认,该联营收入为550557元。
成都*视提起诉讼,要求九江附属医院支付未结的联营收入550557元,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7504497元。
一审法院认为,九江附属医院、成都*视之间签订的《医院眼科中心管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成都*视依约履行了提供设备等合同义务,九江附属医院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联营收入的义务。故成都*视要求九江附属医院支付联营收入550557元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责任认定问题,九江附属医院抗辩认为解除合同属于情势变更,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经法院查明,九江市卫计委开展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是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消除出租、承包科室以及未经批准的医疗合作行为。
上述专项行动规范的内容不是现在才产生,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后,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因此,九江市卫计委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九江附属医院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因此,九江附属医院单方终止合同,不向成都*视分配联营收入,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九江附属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对原告提及的赔偿750万余元请求,没有完全采信。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断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向成都*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880557元。
双方不服,都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又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法院重新查证,最后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为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向成都*视未结联营收入550557元,赔偿成都*视预期经济收入5118213.61元。
笔者认为,长期以来,有不少企业与医院展开各种合作,包括承包共建科室、租赁医疗设备、免费捐赠投放医疗设备等不一而足,但从今年五六月北京、上海出台的政策来看,清理医院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极有可能进一步蔓延。
另一个趋势是,设备捆绑耗材试剂也不断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法;如果不能捆绑销售,那企业投放、捐赠、租赁给医疗机构的设备,又如何产生利益回报呢?
这,是个现实的问题。而在政策的变动下,医院率先提出终止合同可能性更大,院企纠纷或者会变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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