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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药店大检查开始了 这些行为是整治重点

  医药网6月2日讯 医保药店,大检查开始了。重点查购销及对药店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医保药店,检查开始了

 

  今年,国家医保局在零售药店管理方面出台了两个文件,一个关于《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个关于《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直接对接下来定点药店的监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笔者注意到,最近监管部门对医保店的监管明显更严格了。

 

  5月28日,据新华网消息,江苏省东台市医保局联合市场局对部分医保定点药店药品购销管理进行集中约谈,重申药械采购、销售有关要求。与此同时,该市两部门领导还进一步作出指示,药店要提高认识,加强自律;开展自查自纠,迅速整改;并要求两局执法人员7月1日后,联合专项检查,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同日,浙江绍兴市医保局发布了《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并明确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细致谈到了14点“禁令”,一旦零售药店存在这些行为,直接终止定点药店医保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即时产生黑名单,不再进行信用记分、信用分级。

 

  5月26日,四川省医保局发布了《拟对部分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解除协议管理的公告》,该中心拟对254家未签订2020-2021年度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其中医疗机构43家,零售药店211家)。

 

  医保店,监管会越来越严

 

  相信大家都注意到了,现今监管部门对医保药店的管理逐渐变得严格。在5月30日由赛柏蓝主办的“第3届中国DTP大会”上,有经济学博士也谈到了这个问题。

 

  在他看来,医保药店“放优于管”的逻辑,在过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医保制度的深化,“管优于放”将越来越成为改革的必然,加强药店治理的紧迫性越来越突出。

 

  从国家医保局关于《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可以看出,在原先的制度下,最新版要求也有一定的优化,并谈到了16种情形,一旦触碰就会终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终止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具体如下)

 

  1、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协议或中止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应当终止协议的。

 

  3、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5、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购、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费用清单,骗取医保基金的。

 

  6、将非医保药品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现的。

 

  7、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8、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9、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基金执法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的。

 

  10、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11、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12、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1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义务,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14、同一统筹区内的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被终止服务协议的,相同法人的其他连锁药店同时终止。

 

  15、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终止协议的。

 

  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还谈到了连带责任,比如第14点提出,“同一统筹区内的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被终止服务协议的,相同法人的其他连锁药店同时终止。”

 

  按照以上要求,这也意味着同一统筹区内只要有一家连锁门店违规被终止协议,其他的门店也会被终止。

 

  下半年,这些行为是整治重点

 

  诚然国家列举了16种情形,但是由于每一种情形的违规程度及影响不一,整治也分重点。

 

  比如说,江苏东台将重点放在了4个方面,主要对购销等问题进行检查。具体如下:

 

  第一、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从总部购进药品,不得从总部以外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不能相互调货;单体药店不能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采购药品;同一老板的不同单体药店之间不得相互调货。

 

  第二、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零售药店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四、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销售环节严禁虚开药品、过期销售、重复销售,并做好医保药品追溯码应扫尽扫工作,提升药店扫码率与鉴核率。

 

  而浙江绍兴呢?则主要从信用入手对定点药店进行管制,将定点药店分为 A、B、C、D、E五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秀;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中等;D级表示信用较差;E级表示信用差。

 

  同时,医保部门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定点药店按照基金拨付、监管方式、总额预算指标的确定等进行分类管理。对B级及以上定点药店减少检查频次和缩减检查事项;对D级及以下 定点药店提高检查频次和增加检查事项,下调总额预算指标。

 

  但是,根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不难看出,今年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检查:第一,对药店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第二,对药品经营企业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就在最近,江苏涟水县就有63家医保药店被暂停服务协议1个月,进行整改。而原因则是检查中,发现这些药店存在药品销售未明码标价,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药师同时不在岗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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