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深入推进 骗保频发局面初步得到遏制 |
医保基金监管向纵深推进。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治病救人钱”。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是国家医保局、公安部适应医保基金监管新形势发展,深化医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在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宣传教育、奖惩机制等方面合作的具体举措。旨在加快构建医保基金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始终保持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青认为,在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的过程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种不同的执法手段。通过完善这两种手段的衔接和运用机制,可以震慑潜在和实际的违法者,从而更好地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初步遏制骗保频发局面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和公安部不断加强合作,共同打击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初步形成了打击医保诈骗和保险诈骗的高压态势。医疗保险诈骗、保险诈骗案件普遍多发的情况得到初步遏制,医保基金监管取得一定成效。
“但医保基金监管形势依然严峻,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坦言,医疗保险诈骗和保险诈骗案件多发于河北省成安县和山东省单县等地。告诫我们,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需要我们不懈努力。
《通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布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社会法学研究所所长娄宇表示,医保行政部门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特别是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案件移送等机制,做好执行衔接。
娄宇进一步指出,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治保障,这一机制在我国的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且由于后者缺乏专业知识,往往难以判断前者移送案件的性质,很多案件只能被忽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在案件无法定性的前提下,他们缺乏立案、侦查、调查的积极性。
为此,《通知》要求深化医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在咨询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宣传教育、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合作。加快构建医保基金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
立案审查期限分3个档次
很长一段时间,当在
张青表示,为解决上述案件移送中存在的争议,《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医保基金监督执行过程中”使用医保基金,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张青解释说,这就要求医保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就要移送,而不应该等到行政处罚完成之后。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时限,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案件的审查时限仍为三天,对有涉嫌犯罪线索需要二级查证的案件,立案审查时限不超过七天,对三级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备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张青认为,《通知》根据不同案件的线索和复杂程度,对立案审查时限作出了不同规定。这种区分兼顾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对证明法规的不同要求,以及案件类型多样化、差异化的取证难度差异,有助于公安机关更好地决定是否限期立案,即提高立案决定的准确性。
标准
《通知》明确完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查处协作机制。深化移送案件侦查协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行联络机制,协调移送案件的调查处理。
张青表示,执行联络机制既能发挥医保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桥梁作用,又能监督医保行政机关避免“不应动”和“以罚代刑”的现象。
此外,联席会议和简报制度也是部门间顺畅沟通的重要机制。003010规定,联席会议不仅要及时定期召开,还要在内容上互通医保案件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从信息沟通上进一步解决执行之间衔接难的问题。
张青指出,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就医保诈骗案件尚存的分歧达成共识,共同探讨案件中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分歧,避免医保监管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认识分歧影响案件移送,导致医保诈骗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通知》规定了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完善社会监督的重要职责。具体而言,两部门要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的政策宣传,鼓励动员全民参与监督,积极举报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举报线索流程,实施举报奖励,依法依规奖励速奖;严格执行保密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营造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基金监管的良好氛围。
张青表示,如果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力量打击骗保行为,将很难覆盖所有骗保行为,有效遏制违法活动再次发生。因此,有必要完善社会监督。要加大对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切实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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