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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7月全省所有补充品种清空!整体零售支付“双通道”落地!

12月24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新的国家药品目录,对本省消化类药品的支付期限也进行了明确。

自12月3日国家医保局公布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结果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广东、浙江、新疆、四川等地相继出台文件,明确新医保目录的实施时间。

  省级增补品种清退提速

《通知》指出,原增加归类为“消化期药品”的药品,按照《关于2021年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消化期内药品调整的通知》公布的2021版品种及支付政策执行(湘医保发〔2021〕28号)。根据国家规定,消化期药品医保支付将于2022年6月30日结束,到期后同步转出医保药品目录支付范围。

经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消化期药品科”(2021版)仍有药品82种,其中西药62种,中成药20种。届时,湖南省医保所有补充品种将全部清空。

根据此前相关要求,2022年6月将是清理地方医保目录内补充品种的最后期限。据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黄介绍,国家医保局规定,省级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三年内按“442原则”消化。今年是政策实施的第二年,明年将消化省级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有品种,医保药品全国统一目录即将完成,未来耗材也将是全国统一目录。

今年以来,各地也加快了省级医疗保险补充品种的退出。6月30日,据吉林省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药品2021年消化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新增药品目录共调出187种药品。

7月2日,河北省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福利厅发布关于调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安排药品消化转运工作。通知显示,自6月30日起,河北省地方医保共转出药品297种,最终报销时限放宽至12月31日。

8月3日,浙江省、贵州省发文公布全省补充医疗保险品种消化名单。浙江省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有118种药品调出浙江省医保目录。贵州省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将有339种药品调出医保目录。

据统计,截至目前,河北、湖南、浙江、贵州、吉林、福建、重庆、黑龙江、天津、四川等地已实施调出地方补充目录政策。据记者观察,在众多退役药品中,中成药、辅助药、重点监控品种受到特别关注,其中不乏年收益超十亿的独家品种。

  处方外流推动零售终端洗牌

新版医保目录即将实施。与此同时,“双通道”的落地也在加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湖南、福建、广东、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河北、新疆、青海、湖北、江西、山西、内蒙古等十多个省(区)先后出台了“双通道”政策。

配合医保改革、医药分离、带量采购的政策进展,“双通道”政策紧跟其后,为“易降价、难进医院”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在政策层面,积极探索零售药店整体账户的支付衔接。

在这个过程中,处方外流也受到越来越多政策的支持。

业内人士指出,医保等政策改革一方面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医院处方外流,将医保基金推向统筹管理,向符合条件的药店开放。但同时对加强药店管控体系、药店医保支付管理、仓储物流、专业服务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Minenet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零售药店实体药店及(含药品及非药品类)销售额达5576亿元,同比增长3.9%。医保整体支付逐步向零售药店放开,势必有利于医院外零售终端的发展。随着处方外流开放医保支付,终端市场洗牌可能进一步加速。

  关于支持处方流转医保政策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1〕106号)

各区医保局、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2021〕14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天津市医保局发〔2021〕50号)等文件精神,现支持处方流转。

1.被保险人使用《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以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为准。

二、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的处方,实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并由提供处方调剂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师或执业药师按规定进行复核。

三是处方流转发生的药品费用,由提供调剂服务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据实结算,纳入接收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总额管理指标核算范围,优先纳入接收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总额管理指标。

四、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目录》以内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同处方执行。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录》药品,以及凭非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或由本人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五、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处方涉及药品费用拒付的,医保拒付主体与费用结算主体一致。

六是完善协议考核标准,将处方流转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等医保资金支付挂钩。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落实医保药品管理政策,履行处方上传、药品调配、使用、支付和管理等职责,配合医保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优化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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