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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沪浙皖)联盟正式开启!包括47个品种

长三角(沪浙皖)联盟药品集采正式发文!47个国家采用了纳入药物。短名单药品的“单价比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4中的表格)计算企业承诺供货联盟地区的综合得分,选择得分最高的候选。

“单位可比价格”为同品种次低价药品“单位可比价格”的 1.8倍;

“可比单价”全国矿业同品种平均价格。

1月24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CSJ-YD2022-1)》。沪浙皖达成组建区域联盟协议,组建联盟采购工作组,在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区域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共纳入47种药品,均为国家品种。

此前(2021年11月17日),一份名为《关于长三角联合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在业内流传。据悉,联盟将以国家药品遴选协议到期延续为切入点,按照“先有药品、后有耗材”的路径,分步推进长三角药品价格招标采购联动。

并逐步统一每批国家采购的执行时间,每年组织两次带量采购,委托上海药房执行。计划2021年底组织第一批。

至于长三角联盟,早在2021年3月25日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有提及。其中指出,要落实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然后,业内有很多人预测联盟很快就会行动。

看来谣言是真的!如今长三角联盟的药品集采在虎年到来之前正式启动,但江苏省没有加入,这与之前的消息基本一致。

约定采购数量:第一年各品种约定采购数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如果企业实际被选为该地同一品种的国家集采企业,则为第一年约定采购数量计算基数的60%;抗菌药物,以及当地国家收集的非同一品种入选企业的实际入选企业,为第一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各省采购数量详见本文末尾附表。

  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本次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其中,符合申报要求且属于需要长期服用的品种的实际申报企业有5家以上。原则上,目前的采购周期为3年。

采购协议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署一次。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的采购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上一年度各地所选药品的约定采购数量。如果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的采购数量,则所选企业的超额部分仍将按所选价格供货,直至采购周期结束。

  入围药品确定准则

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报价”要求的药品确定为入围药品。

如果申报同一品种的不同企业,如果企业负责人是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只会涉及到那些“可比价格”最低且不在入围企业垫底的企业获得入围资格。

  拟中选药品确定准则

入围药品“单价比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计算企业承诺向联盟供货地区的综合得分:

“单位可比价格”为 1.8 t

未获得入选资格的同品种药品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视为该品种替代产品的优先供应。

  拟中选结果公示

评选成功的结果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www.www.www.cn)上公示,受理投诉。公示期间应当进行投诉,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的有效证据材料;公示期结束后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提出投诉的,联盟采购工作组不予受理。

经公示,拟中标候选人药品被取消拟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所在省(市)可以用同品种排名靠前的候选产品替代拟中标候选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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