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企业新闻 > 药店从同行手中买药转卖后收10万“罚单”

药店从同行手中买药转卖后收10万“罚单”

这家药店在从其他药店购买药品并转卖后,最终被处以没收非法购买药品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成都某大药房公司正在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缬沙坦胶囊(代发)等药品无法提供入户资质、购货票据、检验报告等。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交代及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凭证显示,上述药品均购自零售药店,不具备“批发”经营资质,购买上述药品不能提供同批次的随附清单,购药凭证不能确定药品批号。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购自企业,该公司无相应的药品经营资质。

最终,金牛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购买药品、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药店成了“供货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药品批准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物价值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同样的案件发生在四川乐山。乐山市犍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确保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在犍为县巴沟镇某药店监督检查时,随意摆放在药店收银台上的两张销售凭证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这两张销售凭证是犍为县药店开具的,日期是2022年1月25日。购买者均为个人,其中一名顾客与药店工作人员同名。一张收据显示,销售14种药品,数量为73箱(瓶),销售金额为441.5元。另一张收据显示销售4种药品,数量为22瓶(盒),销售金额为163元。

其他药店的销售凭证怎么会出现在这家药店?而且药品品种不同,数量多为5瓶或10瓶。执法人员对这家药店的药品进货渠道是否符合规定心存疑虑。

执法人员立即检查,根据上述销售凭证,在药店货架上发现了10种生产厂家、规格、批号完全相同的药品。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药店工作人员提供上述10种药品的出库发货单据、发票等资料,药店无法当场提供。店家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目前,该局已依法立案调查,后续延伸调查正在进行中。

  中药饮片亦是重灾区

在各地监管部门公布的诸多典型案例中,非法收购中药材成为重灾区。Nanhai.com曾通报一起中药饮片采购不合格的典型案例。海南省乐东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乐东县黄流镇金叶路检查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乐东黄流金叶路分店。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防风、茯苓、杜仲等13种无标识中药饮片。在池的柜台里

面对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药店经营者未能提供无中药材外包装标识的上述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资质材料、无中药材外包装标识的进货票据和发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等正规渠道的资质材料。同时,药店负责人无法提供中药材的进货和验收记录。随后,执法人员对上述13种未包装中药饮片进行了现场登记保存,并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乐东黄流金叶路店曾通过微信联系销售中药饮片的业务员采购,并以现金结算购买中药饮片。

店家通过微信联系中药饮片业务员,索要其公司资质相关材料及证明,但对方并未提供其公司资质相关材料,也未提供其公司法人签署的授权业务员销售本地区中药饮片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据统计,丹参、白芷、金银花、茯苓等4种中药材尚未销售,其他9种中药材有少量销售。收购的13种中药材货值157元,违法所得75.42元。最终,药店收到了10万张罚单。综合自消费品质报社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