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增加中山市中山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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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中山市中山口岸新增为药品进口口岸。
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药材中部)、化学品(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可通过中山中山口岸口岸(中山口岸、小榄口岸、黄埔口岸、神湾口岸),海关编码分别为5721、5727、5727。
二、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样式见附件。
四、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在中山市中山口岸承担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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