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企业新闻 > 江苏药店实行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零差率销售

江苏药店实行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零差率销售

明确江苏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对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下一步,全国药店的销售是否也会实行“零毛利”?

8月3日,江苏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对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省级储备药品、省级平台采购的其他阳光挂钩药品,定点药店在采购时应主动开展议价,根据议价结果进行采购,在不高于挂钩价格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销售价格。

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得由零售药店经营的药品外,省级平台上的药品均可由定点药店采购。采购冷链药品、注射剂等储存管理要求高的药品的定点药店,应当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储存条件和管理要求。

“零毛利”销售无疑可以增加药店的客流量,但同时也对零售药店的利润率提出了挑战。对医院来说,有财政补贴和医保统筹待遇,但对药店来说,没有这种补偿机制。集中集采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无疑给零售药店带来巨大挑战。

与此同时,问题来了。既然药店是集中采购中的中选品种,那么国家第7批采购中的备选品种怎么办?根据采购规则,备选品种也与互联网挂钩。零售药店可以选择吗?也是零利率卖的吗?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家谈判的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是否也“零差率”销售?003010没有明确定义。

随着国家医保“双渠道”政策的实施,医院和零售药店的报销政策正在趋同,院外处方药也面临着“院内外同价”的成本挑战。对于“双渠道”药品零售药店的利润增长要求,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下发了《通知》,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但部分省市文件做出了一定的要求。

此前,河北省医保局和河北省卫健委联合发文《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医保局在《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的解读中指出,销售的谈判药品不允许添加。此外,广东茂名也在相关文件中提到,允许零售药店对“双渠道”药品加价不超过15%。

趋势:医保定点单位药品全部纳入药品招标采购,多省份出台文件划出药店集采药品定价“红线”。

定点医保单位药品全部纳入药品招标已成为采购趋势。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各地医保局开始接管药品采购职能。连锁药店作为医保定点机构,未来势必会逐步加入医保药品的采购序列。

早在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文件(简称904号文)就包含了零售药店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内容。“做好医保与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推动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后来在2017年医改重点任务中,又提出“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2019年9月30日,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如果定点零售药店

与此同时,多个省份出台文件,为药店代收药品定价划出“红线”。

2020年4月,云南省近51家连锁企业的7800家连锁店积极申请加入云南省政府第二批带量采购工作,涉及32家零售药店销售品种。根据《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零售药店享受较低的进价,其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不得超过15%。

2020年6月,浙江医保

局在《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中也提到,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2020年10月,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允许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

 

  2021年12月1日,河南省医保局下发《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河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据相关负责人表示,药店销售集采药品,加价幅度最高不会超过中选价的15%,比如一盒药进价5元,最高只能卖到5.75元。

 

  下面来看看此次江苏文件的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可自愿申请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定点药店不得参与集采和阳光采购

 

  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向省内定点药店开放,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参与省平台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

 

  近2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等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

 

  近2年内,因违反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处罚的;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其他不符合参加药品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的。

 

  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省平台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按挂网价格采购并按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其中,对省平台正在执行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根据需求与愿意供应的中选企业补签带量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采购;对后续开展的带量采购药品,定点药店可按带量采购规则,参与统一报意向量、签订合同等,并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定点药店不得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不得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违者暂停或取消参与带量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药店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参与带量采购的定点药店应遵守协议约定,规范销售行为,实行统一挂牌管理、统一设置专柜、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制度上墙、统一监督监管,严格按“零差率”销售,不得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不得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并与供应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生产企业应积极响应定点药店采购需求,及时选定资质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管理要求和协议约定做好供应保障。

 

  各地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定点药店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监测监管,对存在未按“零差率”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或不按约定结算货款等行为的,暂停或取消参与带量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加强对生产企业供应情况监测,对供应异常的企业,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置。

 

  定点药店参与流程

 

  药店申报

 

  定点药店通过省平台(网址:http://180.101.234.24:8011/webportal/)申报药店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定点唯一编码、定点药店属性(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总部、连锁药店门店)等信息。

 

  公示公布名单

 

  省医保部门将申报定点药店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对公示名单中本地区近2年内受到处罚的药店进行标注,并报省价格招采中心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药店名单。

 

  药店注册省平台账号

 

  资质符合要求的医保定点药店通过省平台注册账号,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证明、医保定点合同证明等扫描件(PDF格式),并办理CA证书。连锁药店各门店共用一个账号,由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省内门店向省平台申请并负责统一管理。

 

  平台采购

 

  对正在执行的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定点药店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具体采购产品、报送计划采购量,并与愿意供应的中选企业补签带量采购合同;对后续开展的带量采购品种,定点药店按带量采购规则参与报量和签约。

 

  对阳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结合自身需求在省平台发起议价,并按议价结果采购。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