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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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2022]2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拨付。具体分配标准为:70周岁以下的按100元/月标准分配,70周岁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分配。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能提取。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使用个人账户。
2022年9月1日前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仍可支取。
三。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应当记录并确定可以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四。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再使用他人个人账户,以备案顺序为准。
五、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为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应确保个人账户能够足额支付。
六、参保人员个人参保身份发生变化,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不再参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仍可按照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使用。
七、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一个年度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支付60%,上不封顶。
八、自2022年起,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城乡居民起付标准,调整为30404元。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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