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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暂停执行生育保险领取门槛设置规定

近日,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梁红霞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电话,就她此前提出的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设置前置条件、不当限制生育子女妇女权利的提案进行了口头沟通。通报称,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生育保险待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已不适应中共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决策部署和国家关于推进积极生育政策改革完善生育保险支付制度的要求,也不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的精神。

近年来,不少专家学者和市民对一些要求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才能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了审查建议。他们认为有关规定与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符,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精神不符。建议对其进行审查和纠正。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机会的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并分担生育费用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生育女职工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劳动权利的重视和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梁莹表示,宪法和法律提倡适龄结婚生育,也保障妇女生育时有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在国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下,扩大国家生育保险覆盖面,有利于营造更加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这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是一致的。

法工委已发函要求有关方面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规定,消除对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该审查案是近年来法制委通过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积极应对国家人口发展政策重大调整的决策部署的又一经典案例。此前,法工委已经叫停了“生育后辞退”和“生育后辞退”的地方性法规。

  限制部分生育女性领取生育险引质疑

2021年,在参加一个学术会议时,梁红霞关注了一个未婚妈妈被阻止领取生育保险的案例。梁红霞的研究领域是宪法学和人权法,而她是女性,这使得她特别关注女性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那为什么有些女性领取生育保险受到阻碍?梁红霞开始查阅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研究了几个类似的案例。她发现,目前国家法律层面并没有为生育子女的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设置障碍,地方法律法规也没有直接的禁止性条款。但在一些地区,地方法规将“结婚证”列为给予生育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这意味着只有已婚妇女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分析原因,梁红霞认为,主要是因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普遍与生育保险挂钩。生育保险的功能定位不仅是保护孕妇及其胎儿的权益,还具有计划生育的功能。作为相关的生育保护措施

“生育保险的初衷是保障生育,所有生育的女性都应该得到平等的保障。”梁红霞认为,中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关于生育保险,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没有已婚妇女和未婚妇女之分。一些地方规定需要出生证明或结婚证才能领取生育保险,不符合平等保障原则。同时,生育保险对于妇女和胎儿的经济保障尤为重要。于是,她发起动议,通过备案审查,纠正地方规范性文件中限制部分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在她看来,从立法上取消这些限制是最根本的措施。

2022年5月,梁红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审查建议,认为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将结婚作为申请生育保险的前置条件,属于不当限制生育的女性群体获得生育保险的权利,不符合平等保护原则,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精神不符,应予修改。

  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并没有门槛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形势的变化,国家生育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开始实施普遍二孩政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实现入户、入学、就业与个人生育完全脱钩”。2022年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等。

 

  按照中央精神,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职工生育保险与国家生育政策脱钩。2019年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和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只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没有要求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材料。

 

  就在不久前,针对生育保险的门槛和争议,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回应称,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可能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但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结婚证”等。

 

  重新评估界定生育保险制度政策功能

 

  “在工业化社会,生育带来的医疗费用成本和职业成本非常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娄宇指出,生育保险承担着解决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休假期间工资损失补偿的功能。设立生育保险的目的就是通过社会化筹资手段解决适龄职工的后顾之忧。

 

  据娄宇介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受制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育保险的待遇较低。1994年,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此后逐步建立了以企业单方缴费、地市级统筹为主、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相结合为特色的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社会保险法正式确立了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所有地区都实现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生育保险制度的安排不能不考虑计生的要求。”娄宇认为,不管是规定已婚生育的职工才能获得生育保险的待遇,还是规定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才能享受生育假,这些与计划生育国策挂钩的结构性制度都发挥着政策激励和引导的功能。这种制度安排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具有特定的合理性。

 

  娄宇指出,在我国即将进入人口负增长的大背景下,需要构建一整套生育友好型制度。其中,生育保险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功能应当被重新评估和界定。

 

  “扩大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对于缓解人口压力的作用可能微乎其微,其平等权保障的功能可能会更加突出一些。改革生育保险制度主要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生育行为的鼓励和倡导。”在娄宇看来,目前,各地区将参保职工非婚生育费用和产假工资纳入基金的支付范围、将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参保范围,这些举措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应当被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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