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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心理治疗”纳入医保 11月1日起实施

25日,记者从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更好地满足参保患者心理治疗的临床需求,江苏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11月1日起在江苏省内统一实施。

据统计,精神疾病负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居首位,约占20%。中华医学会2018年发布的《中国城镇居民心理健康白皮书》显示,我国73.6%的人处于亚健康状态,16.1%的城市居民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只有10.3%的城市居民心理完全健康。

江苏对“心理治疗”项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是指“接受过规范化心理治疗培训的精神科医师或者取得心理治疗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在适当的独立治疗空间,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规范化心理治疗技术和个体化治疗方案,消除或者减轻其精神障碍。每次不少于60分钟”。

“心理治疗”的医保支付类别调整为“B”,医保支付标准为:在江苏实行三、二、一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心理治疗”的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次、180元/次、160元/次。如果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且实际收费较低(等。)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中个人垫付比例为20%;实际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承担。

据了解,目前江苏103家精神病医疗机构已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253家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的精神科与医院一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与此同时,江苏社会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也在积极推进。江苏13个设区市、84个县(市、区)已开通194条心理援助热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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