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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公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和罕见病药

为鼓励医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

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已上市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按照此前公布的政策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第三批清单涉及70多种制剂、原料药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4月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和零售抗癌药,可选择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减按3%的税率征收进口增值税。

2019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用制品管理局宣布,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罕见病进口药品,减按3%的税率征收进口增值税。

财政部等四部门强调,各批次目录中的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制剂应已批准上市,对应的剂型应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实际批准的剂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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