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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医美广告通告

记者22日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获悉,近日,为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重点提示:

1.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发布前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经审查的,不得出版。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发布。

二、医疗美容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外貌焦虑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三、医疗美容广告形式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品名称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暗示治愈;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其他治疗效果;

(4)贬低他人;

(五)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信息服务专版(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医疗机构的名称可以出现在相关医疗机构的访谈、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中,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本医疗机构的广告不得在同一媒体的同一时段或版面发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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