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山东省药监局下发适应基药过渡期法规

山东省药监局下发适应基药过渡期法规

  

  昨天,山东省卫生厅、省医改办称,山东省各地疾病谱不同导致用药差异大,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特色专科治疗所需药物品种多。

 

  针对上述情况山东省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即2011年7月31日前,配备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实行“品种和金额双控制”,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超过30种,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

 

  自2010年3月,山东省就率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我省增补药物(以下统称为“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价格大幅下降。


  但相关部门在调研中发现,部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于发展规模较大或开展特色专科治疗,所需药物品种较多。

 

  另外,山东省还有各地疾病谱不同,用药差异大,群众用药习惯一时难以改变,上级医院转诊病人或医保定点门规病人有一些特殊用药需求等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情况,按照“限定过渡时间、限定品种数量、限定零差率销售、限定使用条件”的原则,允许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配备使用少量非基本药物。

 

  规定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少量非基本药物的过渡期限从制度实施之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

 

  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不享受基本药物提高报销比例的优惠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需求提出所需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品种,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经审核确定后的品种在过渡期内不得变更。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