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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网络法规体系 杜决非法网络交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上药品交易应运而生。据统计,目前我国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的合法网站只有几十家。然而,网络上却有成千上万个药品购销中文网页。

 

  但是,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对审批、验收、发布标准等作出了规定,较少涉及药品交易活动中各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如:管辖权的确立-是IP地址所在地、违法经营地、药品交付地,还是损害结果发生地。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监管主要采取行政手段。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药品,使用后发现药品有问题,一般都以有问题药品作为证据向药监部门投诉。由于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和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药监部门要查处这类案件难度相当大,因此,受到查处的网上违法药品交易案件少得可怜。

 

  据统计,中国网民人数已达4.2亿,非法交易药品网站的存在,不仅严重危及公众的用药安全,还侵害到合法网站的利益。从药品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例中发现,利用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的形式主要有:未获取网上交易资质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药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经营假药、劣药;违禁经营精神药品;假冒正规网站等。

 

  由于网站数量庞大,加之互联网的特殊性,使确定药品来源、生产者和运输者的身份十分困难。从法律层面上看,要确定违法主体、违法交易行为、违法交易所在地、违法交易药品数量等都很困难。从监管队伍上看,尚缺乏网上专业技术监管人员。


  针对上述难题,首先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及时制定出台关于互联网交易服务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效力、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等方面予以具体规定。

 

  其次,适度放宽许可条件。把准入资质调整到适当的水平。《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必强求其必须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而增加互联网药品合法经营企业的数量,让更多合法药品零售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可逐步有序放开合法经营品种数量,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第三,建立备案审核机制,企业要提交详实的材料,按照法规要求审核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经营资质,从源头上保证准入质量,遏制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泛滥。规范物流、快递等运输部门寄运药品行为,要建立寄运药品验视、备案制度,严格坚持寄运药品时药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必须出示《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人寄运药品必须提供合法购进发票等,或出示药监部门的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寄运手续。

 

  在对合法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应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网站以及影响范围大、公众浏览频率高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的监管力度,主动积极打击违法药品交易服务行为。鉴于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监管跨部门、跨地域的特点,还应建立互联网药品交易案件处置流程,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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