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医药网首页 > 医药资讯 > 医药政策法规 > 湖北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

湖北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在媒体上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个严重违法的广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个违法广告分别是:桑枝颗粒(生产企业: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三鞭胶囊(生产企业:陕西金象制药有限公司)、定眩丸(生产企业: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疏风再造丸(生产企业:辽宁华鑫药业有限公司)、颈肩腰腿一贴灵(生产企业:重庆陪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品及医疗器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由湖北省药品管理检验研究院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

 


  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管理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责令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时段发布更正启事,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医药网新闻
返回顶部】【打印】【关闭
扫描100医药网微信二维码
视频新闻
图片新闻
医药网免责声明:
  • 本公司对医药网上刊登之所有信息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应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医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联系QQ:89615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