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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将建立基本药物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不够规范,采购价格没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区部分药品供应配送不及时,影响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和群众受益程度。

 


  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各省(区、市)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收集汇总各地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建立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库。

 


  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各地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对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要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的信息系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完善全国统一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区、市)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意见》鼓励各省(区、市)进一步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打通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及批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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