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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

  近年来,本市出台了一系列医保惠民政策,5次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结算指标,平均增幅保持在8%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由5种扩大为31种,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8.6%和60.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邸树军介绍,7月1日起,大连市政府决定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市级统筹后,全市行政区作为一个统筹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结束了“同住一个城市,医疗保险待遇不同”的情况。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大连市逐步将医疗保险覆盖人群由城镇职工延伸到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农民工等各类人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截至目前,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419.5万人,较“十五”期末增长122.3%。

 
  明年起“慢病”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后,“慢病”人员怎样享受补助?邸树军:市级统筹后,本市出台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门诊规定病种包括病种Ⅰ类和病种Ⅱ类。病种Ⅰ类其实就是指门诊慢性病,病种Ⅱ类就是门诊大病。

 
  市级统筹前。新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各区市县已按市本级规定的30个门诊慢性病病种,把各自缺少的补助病种全部补齐。市级统筹后,各区市县、先导区参保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门诊规定病种、检诊方法、补助标准等统一按照市级统筹政策规定执行。


  2000年,大连市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之初,实行市县分级统筹。市内四区、高新园区、保税区、长兴岛、花园口为一个统筹区,旅顺、金州、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开发区分别为一个统筹区。各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同,待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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