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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持有“证书”

  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在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销售、采购、咨询服务、验收、保管、养护(维护)等工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培训、考核鉴定取得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疗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医用商品保管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共5个等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选择申报相应工种及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通知》要求,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单位现有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新录用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通知》明确,省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统一的鉴定计划与要求实施技能鉴定工作,各市县(区)局做好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摸底、报名的组织与培训的实施工作。


  省局将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加强对鉴定指导中心、各鉴定站以及各市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报名条件、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鉴定计划、统一鉴定标准、统一发证的“六统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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