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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药店证书被“回收”

  2011年10月底,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11个检查组,对全市100家零售药店和9家药品管理批发企业进行了GSP认证跟踪检查。检查结果表明,符合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的药品批发企业6家,零售药店63家;存在1-2个严重缺陷项目的药品批发企业3家,零售药店21家;存在3个及以上严重缺陷项目的零售药店16家(其中连锁门店2家)。

 

  现场收回GSP证书14张;2家零售药店主动关门停业。自2010年9月济南市将12家药店GSP认证证书收回后,此次又有14家药店的GSP认证证书被现场收回。从跟踪检查情况看,多数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药店在通过GSP认证后,能够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软硬件建设。

 

  有部分企业存在管理滑坡、不按GSP标准经营药品的问题。根据《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规定,检查组对存在严重缺陷项目的药品批发企业及零售药店及时向当地县(市)、区药监部门进行了移交。县(市)、区药监部门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对被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零售药店,在对其立案查处的同时,药监部门将积极帮助、督促其整改。

 

  企业整改完毕后,即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药监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的将发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关门停业的零售药店,将再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确实没有条件继续营业的,应劝其办理注销手续;对长期不提出GSP认证申请的零售药店,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劝说无效的,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并记录到零售药店诚信档案中,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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