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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药监局已改善案件移送机制

  近日,四川省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试行),该制度对案件移送的范围、时限、程序、责任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发展。

 

  及时移送。业务科室有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物品的,原则上应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材料及时送交市食品稽查支队和市局药品稽查支队;没有职能管辖权的案件,应在7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市食品稽查支队和市局药品稽查支队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的10日内移交法制机构。

 

  实行归口移送。向同级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涉嫌食品药品犯罪的案件,由市食品稽查支队和市局药品稽查支队归口办理;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案件,由药品市场监督机构归口移送;涉及特殊药品的违法案件,由药品安全监督机构归口移送。按程序移送,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实行责任追究。对该移送追究刑事、行政责任而未予以移送,致使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依法打击,责任人未受到法律责任追究,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将依照《四川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移送义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案件移送,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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