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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生产企业需建立安全监测制度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对《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要求,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被召回的保健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修订稿》要求,每批产品均应当有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和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确保销售产品的可追溯性。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且不得少于两年。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退货程序,并有记录。退货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退货日期和处理意见。


  同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安全性监测和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有效地召回,并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被召回的保健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修订稿》提出,保健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投诉处理制度和程序,有专人负责收集和处理客户投诉,做好投诉内容和调查处理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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