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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允许外商独资办医疗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日前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下称新《目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促进服务业发展,新《目录》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这意味着彻底取消了对外资最多不超过70%的股比限制,而允许外商独资投资医疗机构。

 

  2010年12月3日,本轮医疗市场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发布。新规定明确,公立医院改革也要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最终在程序审批上也要简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此政策被业内视为外资医疗机构发展的极大利好,将迎来增长的高峰期。而发达区域对这一政策跟进尤为积极。江苏、浙江等省都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


  尽管政策一直趋于放开,但境外资本对于国内医疗市场“非常看好,但投资谨慎”。在长沙东西现代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牧樵看来,主要是目前国内医院的产业链不完善,国外模式很难复制。特别是医疗人才不能真正流动,产业就很难做起来。而对于正在积极寻求医疗投资机会的易凯资本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施国敏而言,“无论是境外还是境内资本,鉴于医疗服务特别是医院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未完全明朗,部分投资者还只是持观望态度。”


  据了解,目前外商投资中国医疗机构的主要特点是:在中国医疗服务中所占比例仍然很小;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较发达地区;服务对象比较集中,主要是在华工作或旅游的外籍人士以及国内极少部分高收入阶层;投资举办的主要是投资小、收益好、国内相对短缺的专科诊所,如口腔、眼科、妇科、整型美容、血液透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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