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市场的药品“限价令”异化为“淘汰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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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最新媒体报道药品“限价令”本是对市场失灵的有效修补,可针对药品的多轮“限价令”,往往遭遇限价药“一降就死”,被下架撤货停产,要么遭限价的药又“改头换面”后以更高的价格上市。那些被“淘汰”的药,多是效果好的常用药,如被称为“救命药”的鱼精蛋白和一些常用药。
药品领域的“限价令”,其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中国医药市场的“限价令”作为一种市场干预措施,利用价格杠杆,介入药品产生、流通及使用环节,其效能的观察点在于能否矫正市场的失灵,恢复供给与需求的最佳自我调节能力。而药品“限价令”,除了作为市场干预手段外,它同时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管理手段,对药品价格予以最高限价保护,以避免药价被抬得太高时损害公共医疗服务质量与患者利益。
中国医药市场由两个系统组成,一个是医院占据优势的买方市场,另一个是药品批发管理部门把持的药品零售市场。第一类市场问题的根因在于“以药养医”,医院追求更能创造利润的药品,高价药自然受到偏好;第二类问题的根因则在于“流通垄断”,处于中介位置的第三方对政府管制的产品有一种天然的疏离感,它出于流通管理的便利,趋向于更少行政管理负担的药品,药品“限价令”上榜药的甄别与分类及核查,都是有成本的。
药品“限价令”越是偏重市场矫正,其“目标挫败”的可能越大,倒不如承认“限价令”的非市场功能,以公共管理功能出发,宏观和系统地进行调控,加以配套日常性管理,打击规避行为。由于其服务于公共目的,对因这一目的实现而使一些药商付出“不公平”或“不相称”损失时,国家管理部门就要建立“补偿机制”相救济,以鼓励其不减产或不停产重要的和难以替代的药品,而对于一些战略性药品和器械,国家应有“储备制度”,在紧俏和脱销时予以释放,满足公众就医的需求。均衡地看,“限价令”如果能还原其市场干预功能,成本应该最低,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改革医药流通管理体制和医院过度依赖“以药养医”体制就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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