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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始执行《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据悉,湖北省将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此规定起草到执行历经5年。湖北是继山东、吉林等省之后,对药品使用环节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给予规定的又一省份,这一《规定》再次填补了《药品管理法》在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空缺。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共有8章39条,主要适用于湖北省内药品使用单位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以法律规范形式赋予药品使用单位与药品经营企业在加强药品管理方面同等义务和责任。《规定》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药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要严把进入关,强化药品的购进与验收责任。


  为了保证与2009年出台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相衔接,《规定》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销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还强化了药品在库管理,明确药品使用单位在储存与养护方面的职责,并要求严格药品调配,确保药品发放零失误。


  在罚则方面,《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细化了罚则,归纳出四类违法行为,并明确了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规定》还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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