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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

  定点零售药店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暂停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1.凡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医疗保险检查手续的定点零售药店,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2.因故停业、歇业、迁建或法人代表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重新进行定点申请。


  3.违反有关部门(药监、卫生、物价、工商、人力资源和保障等)相关规定,1年内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4.购进药品无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串换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类商品、违法套取医疗保险基金被查实或经查实存在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其医疗保险业务3至6个月,进行整改。年度内超过两次整改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5.销售违规广告药品三次以上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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