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电子监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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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不按要求赋码。SFDA于2010年12月22日下发《关于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4号)规定:“凡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按SFDA要求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2012年1月1日起,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而笔者在日常监管中却发现广西某制药有限公司2012年1月生产的“小儿化痰止咳糖浆”没有赋码仍在市场上流通。
2.购销药品不据实核注核销。SFDA于2010年5月11日下发《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规定:“凡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中标企业,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基本药物品种出厂前,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2011年4月1日起,对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尽管SFDA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与日常监管、GMP检查、GSP检查相结合,检查企业药品电子监管执行情况,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罚则,药品经营企业不据实核注核销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因企业扫码器损坏无人维修而停了数月也无人问津,药品电子监管流于形式,挂靠经营、走票过票等违法行为也由此而滋生。
3.擅自毁坏药品电子监管码。药品电子监管是利用计算机的网络技术,编码技术等现代信息手段,给每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的药品赋予唯一的电子监管码,借助药品的电子监管码,可以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监管。但是,如果电子监管码被人为毁坏、中间环节被切断,想要追溯则无从查起。前段时间,河南省汝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了一起伪造票据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业务员故意毁坏电子监管码,致该药品流向无源可查,以此掩盖非法购进渠道的真相。若不是验收人员细心和执法人员认真,违法者就已蒙混过关。近来,类似此种故意毁坏电子监管码、刻意隐瞒药品流向,并借以逃避监管部门打击的违法行为已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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